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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镇**路**号**房,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房。因吸毒,于1995年、1997年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罚款,于2003年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强制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栋**单元**房。因吸毒,于2019年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在自己居住的长沙市岳麓区诚兴园小区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某贩卖0.3克毒品海洛因;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在长沙市望城区湘江新城吸毒人员彭某某的家中,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0.2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彭某某,同日在长沙市开福区轩辕殿社区1栋1单元417房自己居住的房屋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0.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记录、毒品尿液检测、涉案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有吸毒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长征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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