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5********,汉族,高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高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7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于2010年8月27日予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9********,汉族,宜宾市叙州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宜宾市叙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从云南购买毒品麻古后,与被告人李某某约定,以16.5元每颗的价格卖给李某某。2019年5月份,黄某某将300余颗麻古交给李某某。2019年7月9日,民警在宜宾市叙州区**乡**村**组**号李某某家中的卧室里,搜查出4包冰毒片剂疑似物,经提取、扣押、称量,4包冰毒片剂疑似物净重31.85克,并分别对4包冰毒片剂疑似物进行随机抽样送检。2019年7月20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31.8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 洪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叙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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