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2016年因犯赌博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9年1月28日因赌博被赤峰市红山区三中街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3000元。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2014年4月7日因赌博被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分局特警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3000元。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间,王某某(已判刑)伙同崔某某(已判刑)在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个人家中及附近山上等地组织马某某、刘某某等人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多次进行赌博,赌资数十万元,王某某、崔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在赌博场上放高利贷,为赌博提供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在赌博场所放高利贷,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王某某、崔某某系共同犯罪,且系从犯。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李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勇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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