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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李某某非法储存枪支、弹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刑诉〔2020〕8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4********,壮族,本科文化,靖西**体育**,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市**镇**路**小区**号。因涉嫌非法存储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 ,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街**巷**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乙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黄某某网购了一把枪支和一盒子弹。2020年5月28日,黄某某打猎后将该枪支和子弹放置在其购买的苏A****P号凯迪拉克小轿车上。次日,被告人李某甲受该车原车主委托找来拖车公司将该车拖至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上东国际R1区负3楼5单元停车场。随后李某甲对该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上有一把枪支和一些子弹,李某甲便拿走其中1颗子弹来保管。之后,李某甲联系黄某某,二人经过商量决定将该枪丢弃到河中。2020年5月31日李某甲拿到该枪,并于2020年6月2日1时许将该枪丢弃到南宁市中兴大桥北侧桥头下的邕江水域中。2020年6月3日,民警在苏A****P号凯迪拉克小轿车上查获剩余的19颗子弹。2020年6月5日在南宁市中兴大桥北侧桥头下的邕江水域中提取到该枪支。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涉案20颗子弹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某某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生物物证鉴定书、枪弹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蒙城县**镇**街**巷**号,联系电话:18936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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