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未检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2001********,汉族,中专文化,系化州市**学校在读学生,户籍地及住所地均是广东省化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200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均是广东省化州市**镇**里**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窜到化州市下郭街道办梅石西路化州市**学校门口,将被害人郭某某(2002年**月**日)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铃木摩托车(车牌:粤KL7****)盗走。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盗摩托车值款人民币60元。
2、2020年5月4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张某某窜到化州市市府广场绿化带附近,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雅迪电动车(车牌:粤K73****)盗走。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盗摩托车值款人民币3043.13元。
3、2020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某某窜到化州市**学校门口,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重骑摩托车(车架号:LSNTBF2A5********)盗走。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盗摩托车值款人民币2570.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照片等书证;被害人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雪梅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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