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黄某某于2020年7月至8月间,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室内介绍卖淫女陆某某、曾某某、李某某与王某某、兰某某、蔡某某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李某乙、陆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2.书证:租房合同,陆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陆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等人对李某甲的辨认笔录;4.现场扣押的避孕套和手机等物证;5.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烁
检察官助理:任圆圆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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