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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李某甲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被云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被云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2019年3月22日,李某甲因犯容留卖淫罪被丰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被云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一个叫“马总”(具体情况不详)的男子介绍,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欲到缅甸找工作。2020年4月1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从湖南出发,途经长沙、昆明,到达中国孟连县,后从孟连县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勐波,三人在勐波呆了一个星期左右,没有找到适合的工作,三人商量偷渡回中国,2020年5月5日0时许,由不认识两名男子带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走山路,并于当日4时许偷渡回到中国沧源县城被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收款收据、现场方位图等材料;2.书证:户籍及前科材料证明、受案登记表等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4.现场辨认笔录、人身检查、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三人结伙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花

检察官助理:徐衔羚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被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共196页,光盘9碟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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