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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李某莫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某,花名“阿八”,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2月5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外号“三十七、断手佬”,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徐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与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联系,商定购买毒品海洛因;当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搭被告人黄某某到广西陆川县********徐某某家附近,将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交易给了徐某某。交易完成后,徐某某将该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拿回家藏匿,之后将该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陆续用于自吸和出售给他人。2020年4月8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徐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缴获尚剩余28.18克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28.18克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28.18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两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俊玮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96页,其中第1册130页,第2册66页。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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