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8********,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街道**村**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八千元,于2019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于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于同日交由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225301998********,布依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组**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七千元,于2018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51996********,苗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街道**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05月19日凌晨01时许,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在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街道包包街“周记旅馆”内因琐事发生口角,既而双方扬言要打架,后双方拦了同一辆三轮车离开,各自去寻找打架的工具。约二十分钟后,张某某手持一把铡刀先返回“周记旅馆”,并将该铡刀藏于该旅店内,随后黄某某、杨某某亦返回该旅馆,双方在该旅店门口发生争吵,后张某某返回旅店拿来铡刀欲砍向黄某某,黄某某、杨某某便上前夺下张某某手中的铡刀,此时从旅馆旁边的“旺旺茶吧”出来的被告人梁某某与二人便一起用拳脚殴打张某某,用刀刺杀张某某,致张某某背部、腹部、手臂多处被砍伤,随后黄某某、杨某某、梁某某逃离现场。黄某某于2019年2月3日被传唤到案。杨某某、梁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张某某肝裂伤修补术后评定为重伤二级,张某某右肱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经评定,张某某之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
案经过、释放证明、住院病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王某某、郭某某、胡某某的
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梁某某的
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西司法鉴定所[2017]鉴字第450号司法鉴
定意见书、安西司法鉴定所[2017]鉴字第2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梁某某共同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身体一处损伤达重伤二级,一处损伤为轻伤二级,该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涉嫌故意伤害罪。鉴于黄某某、杨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系坦白;2.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作案对象系未成年人。鉴于梁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坦白;(2)协助司法机关成功抓捕其他同案人,系立功;2.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作案对象系未成年人。综上,建议判处黄某某、杨某某、梁某某故意伤害罪,建议均判处黄某某、杨某某、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此致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杰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街道**村**桥**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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