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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杨某某帮助信息犯罪活动案)_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在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黄xx,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xxxxxxxxxx,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xxxx。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居住地:xxxxxxxxxxxx。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xx、杨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l、2019年4、5月间,被告人黄xx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使用用本人身份证办理3张银行卡、U盾及手机卡: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12252102xxxxx、中国邮政银行卡(卡号不详)、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12820832xxxxxxxx8,先后以每套600元共计1800的价格,出售给杨xx,杨xx又以每套700元共计2100元的价格,出售给韦xx(在逃)。

 2、2018年5月至今,被告人杨xx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杨xx将其本人身份证办理的两张银行卡、U盾及以每套800元共计1600元的价格贩卖给韦xx(在逃)。 

涉案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52102xxxxxx)、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12820832500xxxxxxx)先后被他人实施网络诈骗,利用上述中国工商银行卡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21199元,中国农业银行卡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52944.19元。

一.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52102xxxxxx)涉案如下:

 1、2019年7月14日12时许,潘xx在网络上被他人以冒充客服的方式诈骗人民币134609元转入黄xx的银行卡(账号:6212252102002108201)为人民币134590元。

 2、2019年7月14日22时许,郭xx在网络上被他人以冒充客服的方式诈骗人民币50000元转入黄xx的银行卡(账号:621225210xxxxxxxxxx)为人民50000元。

 3、2019年7月14日16时许,袁xx在网络上被他人以冒充客服的方式诈骗人民币46590元转入黄xx的银行卡(账号:621225210xxxxxxxx)为人民币36600元。

二.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12820832xxxxxx)涉案如下:

 l、2019年6月29日9时,朱xx在网络上被他人以冒充公检法方式诈骗人民币25046. 62元。其中转入黄xx的银行卡(账号:6212820832500401178)为人民币25046. 62元。

 2、2019年6月29日12时许,王xx在网络上被他人以冒充公检法方式诈骗人民币24912. 31元。转入黄xx的银行卡(账号:62128208325xxxxxxx)为人民币24912. 31元。

 3、2019年6月30日10时许,王xx在网络上被他人以冒充公检法方式诈骗人民币5万余元。转入黄xx的银行卡(账号:621282083xxxxxxx)为人民49787. 26元。

 4、2019年6月29日16时许,唐xx在网络上被他人以冒充公检法方式诈骗人民币79220元。转入黄xx的银行卡(账号:621282083250xxxxxx为人民币79220元。

 5、2019年06月29日14时许,陈xx在网络上被他人以冒充公检法方式诈骗人民币54980元。其中转入黄xx的银行卡(账号:6212820832500xxxxx)为人民币54980元。

 6、2019年6月29日11时许,刘xx在网络上被他人以冒充公检法方式诈骗人民币218676元。转入黄xx的银行卡(账号:6212820832xxxxxx)为人民币18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杨xx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川

2021120

附:

    1.被告人黄xx、杨xx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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