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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诉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凌云县**乡**村**屯**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凌云县**镇**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间,姚某甲(已判刑)曾冒充韩某某的身份认识山东籍“猪头”郑某某,获知郑某某下面有人数众多的团队。在2018年6、7月,为了获取钱财,姚某甲与某某某(已判刑)商量以“河北雄安新区扶贫项目”为名对郑某某进行诈骗,郑某某相信该项目后便通过微信的方式让其下面的团队长负责组织各自的团队成员****,并让各个团队将收到的报名费转款到62177991100014426020 银行卡号上,期间,郑某某团队的统计员李某甲在2018年12月21日转款40万元。后姚某甲联系上被告人黄某甲,要求其帮忙刷卡套现,黄某甲提出按刷卡金额12%收取套现费,经商量同意后,在2018年12月的一天,姚某甲联系上好黄某甲后,其驾驶车牌号为桂L****7小轿车到百色市东合大桥附近拿卡给黄某甲帮忙套现,随后黄某甲联系黄某乙(另案处理)帮忙刷卡套现399977元,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分得到8000元人民币。

2、2018年12月的一天,姚某甲、申某某(已判刑)、姚某乙(已判刑)邀约密谋以入住雄安新区的人员需办理惠民“一卡通”为由诈骗郑某某,在郑某某受骗上当并组织下面的团队成员交费,并让各个团队的统计员将收到的手续费转到6228480606833270774银行卡号上。经查,2019年1月5日至6日,七团的统计员牛某某在转款10万元,九团的统计员严某某转款30万元,六团的统计员王某某款9万元,三团的统计员石某某转款34405.8元,九团的成员高某某转款20万元,四团的统计员孟某某转款5万元,十团的统计员方某某转款5万元,五团的统计员陈某某转款7万元。2019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姚某甲联系被告人黄某甲套现50万元,经协商同意按12%收取手续费后,姚某甲驾车拿银行卡到百色北高速入口的“贵州饭店”处找黄某甲刷卡套现,黄某甲当晚联系黄某乙套现518882元,1月6日晚,姚某甲联系被告人黄某甲套现518882元,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分得到10000元。

3、2019年1月份期间,姚某甲、申某某、姚某乙以“参与‘民族大业’人士项目将给每人发放120万元钱,每人先交万分之三的个人所得税360元后才能发放”为由对郑某某实施诈骗。郑某某受骗上当后组织其团队交钱,后二团成员周某某转款810176元到户名为金某某(621779911000********)的银行卡。在2019年1月的某一天,姚某甲联系被告人杨某某帮忙套现,并商定好手续费为15%。在次日,姚某甲先行支付杨某某1000元路费后,杨某某驾车(桂L7578)搭载姚某丙前往南宁找人套现,当晚在南宁市离沙井收费站约1公里处的路边,联系他人刷卡套现81万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分得到8000元,后姚某甲又支付1000元路费,并从赃款中拿出5万元借给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姚某甲、郑某某、李某甲、周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高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现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仍然帮忙刷卡套现,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参与刷卡套现918859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某某参与刷卡套现81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钊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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