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住十堰市张湾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住十堰市张湾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5月7日假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决定将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并案处理。本院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张某乙(已行政处罚)位于十堰市张湾区大岭路海南小区3栋1单元101室的麻将馆内赌博时,被害人李某某以黄某某偷牌为由朝其面部扇了一巴掌,黄某某遂微信邀约被告人杨振宇到现场****,杨某某邀约刘某甲、柳某某、袁某某(均已治安处罚)到该麻将馆外,杨某某朝李某某面部打了两拳并踢了数脚,致李某某鼻部受伤,柳某某用携带的辣椒水朝李某某脸部喷,刘某甲、袁某某朝李某某胸腹及背部踢了数脚。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北区派出所投案。
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侧第12后肋骨折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6万元并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材料、谅解书、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李某某轻伤二级1处,轻微伤1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宁晓颖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8684****,13636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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