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200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69年8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6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至4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分别在遂溪县**镇**村附近一林地处和麻章区水口林地处利用扑克牌“开船”的方式开设赌场,并通过微信发送赌场定位信息给赌客来赌场,并以抽水的方式谋取暴利。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雇佣被告人杨某乙、陈某某、周某某在赌场帮忙打杂(搬赌具、桌椅等)且为赌场望风看路的方式“盯梢”公安机关。被告人杨某乙、陈某某、周某某在该赌场以“望风看路”的方式实施开设赌场,每日领取赌场发放工资300元。被告人杨某甲为获取赌场给予的介绍赌客到赌场赌博的 “好处费”,通过介绍赌客过来赌场参与赌博,共获取赌场给予的2000元“好处费”。被告人刘某某为获取赌场给予的提现“手续费”,在该赌场负责使用微信或者支付宝接收赌场中的赌客扫码或转账的赌资,再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相对应的赌资给赌客进行赌博,共收取赌场给予 “手续费”1000元。该赌场每日有二十多人在参赌,赌场赔率1比1,赌注最低100元、最高不封顶,赌场每一局抽一水200元。
2020年4月21日凌晨,该赌场正在经营时,被民警当场查处,并当场扣押赌场工具,对讲机等涉案物品、赌资205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证人梁某某、林某某、杨某丙、彭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
7、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8、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
9、暂不收押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杨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扑克牌“开船”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杨某乙为赌场开设提供帮助,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故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杨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炳胜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杨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 本案案卷材料共五册(含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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