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街道**村**小区**幢**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场**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现住上海市奉贤区**镇**号**栋**室。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花蕾、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告人黄某某与赵某某经合伙,分别以出资16000元和2000元共计18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承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承接的**纤维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老旧设备拆除工程中的部分塑料管道拆除工程。在拆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在发现拆除的管道内含有化学污染物进而影响二次销售及获利并发生拆除设备的电机遗失的情况下,向**公司提出解约要求,遭到**公司拒绝。
2019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经共同计议,以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司用手机拍摄的工人将工业罐子中的残留物冲到地面和下水道中的照片和视频为由,由被告人杨某某向环保局电话举报**公司存在非法排污行为,以此胁迫**公司施压**公司解除合同并向**公司索要不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公司迫于压力,给予被告人黄某某45000元。扣除出资后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分别分得14500元、5000元、7500元。
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接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非法所得全额退还**公司,取得**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合同、声明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石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魏某某、吴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的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炜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街道**村**小区**幢**室;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场**号;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奉贤区**镇**号**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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