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10230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8月1日被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上海市金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12月27日释放。曾因吸毒,于2012年5月8日被普陀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102301978********,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镇**园**号。曾因盗窃,于2002年10月被处治安拘留十五日;曾因敲诈勒索,于2002年12月被处治安拘留五日;曾因盗窃,于2005年2月7日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容留吸毒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上海浦东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6日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10230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10230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9月8日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02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马某某、许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马某某、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施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害人施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7月5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8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20时许,被害人施某某通过被告人马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借款,并约定2个月归还。由于被害人施某某到期未归还借款,自2018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即向被害人索要欠款,其中马某某、杨某某、许某某曾在被害人施某某家里住下,跟随被害人,后因被害人报警而离开。
2019年1月15日晚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许某某、黄某某在昆山市**镇**小区楼下蹲守,在全家超市门口找到被害人施某某,由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强行将被害人施某某拖入出租车,将被害人施某某带至江边,威胁被害人跳江,被害人承诺还款后,由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将被害人施某某带至上海市嘉定区**镇**休闲桑拿浴场,由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俞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看管至2019年1月17日,后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许某某、俞某某将被害人施某某带至上海市崇明区**镇**北路**村**号**农家乐等地,由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许某某等人看管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分别于2019年1月17日、1月19日前往查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熊某某、郝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马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电子证物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手机提取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马某某、许某某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马某某、许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现静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马某某、许某某现均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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