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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涉嫌侮辱尸体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某某街道社区**2009年11月15日因容留卖淫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因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路**号。因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某镇某村某组**号。2016年6月16日因卖淫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曾因2009年11月15日在丰城市某某街道某路开理发店一男子在店中嫖娼过程中死亡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6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乙因在丰城市某某理发店内卖淫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告人黄某某容留被告人杨某乙、“小王”、“小罗”“小丁”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按一次抽成10元,自2009年以来陆续共盈利1万余元。2019年6月14日上午,在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的位于丰城市某某街道某某路***号某某理发店二楼第二个隔间,正在进行嫖娼行为的陈某某突发疾病,被告人杨某乙慌忙抢救,发现陈某某没有心跳,没有呼吸,就叫被告人黄某某上楼查看,两人在确定陈某某已经死亡后,检查了陈某某的随身物品,帮他穿好衣服,将陈某某尸体摆好躺在隔间的床上。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叫其丈夫被告人杨某甲到按摩店,告知陈某某的死亡情况,因陈某某的随身物品显示他是隍城人,被告人黄某某提出将陈某某的尸体扔到去隍城的路上,被告人杨某甲和被告人杨某乙表示同意。晚上,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三人将陈某某的尸体从二楼搬到一楼的沙发上,后被告人杨某甲将自己的大众轿车开到按摩店门口,黄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三人一起将陈某某的尸体搬进杨某甲轿车的后备箱内,由杨某甲驾车,黄某某坐副驾驶用手机导航,杨某乙坐后排,行驶至丰城市隍城某院对面的道路边,黄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三人一起将陈某某的尸体及随身物品从后备箱搬出,抛弃在路边的草丛里。

2019年6月18日,三名被告人向丰城市公安局投案,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黄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结伙抛弃、侮辱尸体,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侮辱尸体罪追究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侮辱尸体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宇俊

        书记员:徐梦雨

 2020年2月25

附:

    1.三被告人现逮捕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被害人近亲属要求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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