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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杨某甲等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4********,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芒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德宏州公安局医学观察隔离区,于2020年10月12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4********,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3********,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一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5********,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1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杨某乙、王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以芒公(边)诉字[2020]16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芒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20年7月3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后芒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以芒公(边)诉字[2020]25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芒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芒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20年11月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上述两案系共同犯罪案件,并案审查有利于查明全案事实,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决定将黄某某、杨某乙、王某某运输毒品案与杨某甲运输毒品案合并为一案进行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黄某某、杨某乙、王某某四人合谋运输毒品,预计将毒品从瑞丽运输至昆明。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黄某某、杨某乙三人至瑞丽市弄莫湖边和毒贩接取了毒品,后由杨某甲、黄某某、杨某乙、王某某四人将毒品运输至芒市南蚌小区杨某乙所居住的公租房内。杨某甲、杨某乙、王某某三人在该房间内将装有毒品的包打开,看见毒品有40块。2020年4月26日,杨某甲、黄某某、杨某乙三人驾车探路,发现无法通行,与缅甸毒贩商量后改为由杨某甲至缅甸根据毒贩的要求电话指挥,其他三人将毒品运输至保山红旗桥附近。

2020年5月1日00时许,民警在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237省道红松段距离红旗桥3公里处将车牌为云NX****的黑色现代轿车拦下,当场从该车后排座上一个黑色双肩背包内查获外用黄色胶带包裹的长方形块状毒品海洛因40块,经称量净重14020.3克,抓获车内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杨某乙和黄某某。2020年5月1日1时许,民警在杭瑞高速路公路龙陵服务区将为运输毒品探路后正要返回芒市的云NA****的银色比亚迪越野车拦下,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5月2日民警对黄某某位于芒市风平公租房的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获有黄豆大小的白色块状毒品海洛因0.27克。

2020年9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从缅甸至中国,被隔离在瑞丽市明凡居酒店,后民警根据杨某甲轨迹发现其2020年09月26日有入住瑞丽市明凡居酒店的记录,2020年09月27日芒市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派民警前往瑞丽对被告人杨某甲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黄某某、杨某乙、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国玮

2020年1110

附:1.被告人杨某甲、黄某某、杨某乙、王某某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4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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