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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林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执检刑诉〔2018〕6号

    被告人黄**,别名“阿海”,男,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1993年6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6002819930604****,户籍地:海南省临高县和舍镇新风村委会**,现住海南省临高县和舍镇新风村委会**。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05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民警从南阳监狱押解。

被告人人林*,别名“弟哥”,男,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1996年12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6002819961209****户籍地:海南省临高县和舍镇群朝村**,现住海南省临高县和舍镇群朝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1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别名“阿忠”,男,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1994年4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6002819940424****,户籍地:海南省临高县海南省临高县和舍镇布佛村委会**,现住海南省临高县和舍镇布佛村委会**。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1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林*、周**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于2018年9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13日,有一自称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男子给浙江省慈溪市居民杨**打电话,以其被“奔跑吧,兄弟”栏目组抽为幸运观众可以领取奖品、中奖后需交保证金为由,先后诈骗杨**5500元。之后黄**提供存有诈骗账款的银行卡,指使他人取走赃款并从中获利。

   2、2016年6月19日,有一自称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男子给我县居民陈龙龙打电话,以其被“奔跑吧,兄弟”栏目组抽为幸运观众可以领**取奖品、中奖后需交保证金为由,先后诈骗陈**12300元。之后黄**提供存有诈骗账款的银行卡指使林*到银行ATM机上取款,林*在明知是诈骗账款的情况下将诈骗陈**的12300元钱取走,二人并从中获利。

3、2016年6月19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居民张*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短信:其被“奔跑吧,兄弟”栏目组抽为幸运观众可以领取奖品,之后和对方联系,对方以中奖后需交保证金为由,先后诈骗张金16000元。之后黄**提供存有诈骗账款的银行卡,指使他人取走赃款并从中获利。

4、2016年6月19日,有一自称是北京市法院的男子云南省和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居民杨**打电话,以杨**手机号被“跑男”栏目组抽中幸运奖需交保证金为由,骗取杨**10000元,之后黄**提供存有诈骗账款的银行卡,指使他人取走赃款并从中获利。

5、2016年7月3日,有一自称是北京市朝阳区李律师的男子给江西省于江县居民钟**打电话,以其被“奔跑吧,兄弟”栏目组抽中二等奖,中奖后需交保证金为由,先后诈骗钟**12300元。之后黄**提供存有诈骗账款的银行卡,指使周**到银行ATM机上取款,周**在明知是诈骗账款的情况下将诈骗钟**的12300元钱取走,二人并从中获利。

   6、2016年7月5日,一男子给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居民黄**打电话,以其被“奔跑吧,兄弟”栏目组抽中二等奖、中奖后需交保证金为由,先后诈骗黄**3000元。之后黄**提供存有诈骗账款的银行卡,指使他人取走赃款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钟**、杨**、陈**、杨**、黄**、张*于的陈述;

    3、被告人黄**、林*、周**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林*、周**采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中黄**涉嫌诈骗6起,诈骗金额为59100元,林*涉嫌诈骗1起,诈骗金额为12300元,周**涉嫌诈骗1起,诈骗金额为123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立新

                                      2018年9月13

附:

    1.被告人黄**、林*、周**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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