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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林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77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花园****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多次在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公寓、**公寓、**住宿、**酒店等处间断性租用多间客房并提供避孕套、纸巾等用品,容留毕某某、陆某甲、陆某乙、肖某某等卖淫女在上述地点从事卖淫活动。期间,黄某某用手机微信招揽嫖娼人员,介绍给上述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提成。黄某某与卖淫女约定每次性交易的嫖资200元,其中卖淫女分占130元,黄某某分占70元。同时,黄某某以每日100元至300元不等的报酬雇佣被告人林某某在上述地点的楼下看风并从事帮忙递避孕套或者纸巾等协助工作

同年9月17日,黄某某以一天440元的价格在**公寓租赁了5间房间提供给自己及上述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以从中获利,自己使用302房、陆某乙使用301房、陆某甲使用303房、毕某某使用305房、肖某某使用309房,同时招揽陈某某、覃某某、冯某某等嫖客介绍给上述卖淫女进行性交易。当晚23时许,民警在该公寓抓获黄某某、肖某某、陆某甲、陆某乙、毕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等人,从上述人员处扣押避孕套一批、嫖资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避孕套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林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丹红                                              检察官助理曾旻莉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三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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