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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某某乙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375号


被告人某某乙,绰号“某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7********,壮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戊”,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7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靖西市**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乙、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某某乙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

2019年5月起,被告人某某乙在靖西市实施了以下贩卖毒品的行为。

1、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某某乙在靖西市火车站附近将一小包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陆某甲。

2、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某某乙在靖西市大酒店附近将200元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何某某,其中何某某微信转账支付120元,现金支付80元。次日,被告人某某乙在其位于其荣村乐荣屯家中将200元海洛因卖给何某某,其中何某某微信转账支付120元,现金支付80元。

3、2019年一天,被告人某某乙在靖西市安途幼儿园附近将200元海洛因卖给被告人黄某某,不久后又在靖西市天主教堂附近将200元海洛因卖给被告人黄某某。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某某乙向他人购买毒品后将毒品放在其女友陆某某身上,二人在靖西市教育局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陆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2.02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上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

被告人黄某某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

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毒品后卖给吸毒人员黄某乙,其中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靖西市上上酒吧附近将200元毒品卖给黄某乙,次日被告人黄某某再次在靖西市农行小区附近将400元毒品卖给黄某乙。黄某乙离开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分别从其身上和宿舍内的床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71克。当天,公安民警在靖西市南门街菜市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48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黄某某和黄某乙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过称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乙、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乙、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乙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蒙童

2019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某某乙、黄某某被关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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