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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梁某某寻衅滋事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附近出租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执行逮捕。

梁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喝酒后在湛江市麻章区**路与**路交界处寻衅滋事,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先是在**店旁无故谩骂、殴打并追赶路过的被害人黄某甲陈某某两人,其中黄某某使用拳头殴打到黄某甲的左脑部位、陈某某的后脑勺部位,持石头追赶并砸向黄某甲、陈某某两人。之后2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店旁因看路过的被害人王某某不顺眼,其先动手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梁某某见状后与被告人黄某某一起殴打被害人王某某,当被害人王某某逃到麻章**路口处时再次被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两人使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王某某轮番殴打近7分钟,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胸部、肚子、背部等身体多处部位被两人殴打。此外,被告人黄某某还使用拳头殴打到前来劝架的被害人吴某某的头部及背部。被害人王某某被殴打后,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在麻章区**镇**村村道发生交通事故,撞上一辆停放在村道旁边的废弃牛车,后被送往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于2019年9月16日抢救无效死亡。尸检鉴定结论为:王某某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于腹部造成小肠、肠膜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黄某甲等人的证言;5、尸体鉴定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毅敏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现被羁押于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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