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租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路**巷**号**楼**室。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租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租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路**巷**号。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周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租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路**巷**号。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湖南省涟源市杨市**村**组,租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街**号**楼。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4********,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街**号,住防城区**栋**房。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12月9日由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某某丙”,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95********,汉族,中专文化,广告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镇**村**组**号,住防城区**房。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10月14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唐某某、毛某某等7人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利益,购买印章机、打印机、过塑机等工具,接受被告人唐某某、毛某某、周某甲等人的委托,在其租用的防城区防北路**巷**号***室内制作虚假证件、印章或身份证件。期间还委托被告人梁某某、何某某变造公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明等。2020年8月3日,侦查人员从上述房间内查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户口专用”等国家机关印章49枚、“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中学”等企事业单位印章10枚、不动产权证、特种作业证等国家机关证件24本、护照、身份证等身份证件13本。
被告人唐某某发布印刷“唐*、1370770****、办证、车牌”字样的广告,并接受刘某某(另案处理)、微信号:wxid-c504q67swta**(微信名:生哥)、微信名“嘉荣”等人的伪造证件、印章委托,后联系黄某某制作虚假驾驶证、房屋产权证、道路运输证、离婚证等证件、印章。唐某某还委托被告人梁某某、何某某二人修改房产证图纸、船舶登记证等。2020年8月3日,侦查人员从唐某某租住的防城区镇夏路**小区**栋**室查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监督局”等国家机关印章16枚、“钦州市金海湾司法鉴定所”等企事业单位印章4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驶证1本及多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等证件;从唐某某使用的车牌号防城港C50**的白色电动车上搜获“中华人民共和国钦州海关检验检疫专用章068”、“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检验检疫专用章068”印章2枚、从业资格证1本。
2020年2月起,被告人毛某某为获取利益,发布印刷“办证、刻章、车牌·1590770****”字样的广告,接受余某某、李某某等人伪造户口簿、毕业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等委托,联系黄某某制作虚假公章、护照、驾驶证、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证件、印章。2020年8月3日,侦查人员从毛某某租住的防城区防港路**巷**号二楼房间内查获“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文昌国土资源管理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检验检疫专用章068”等国家机关印章3枚、“防城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等公司印章4枚、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件9份、从业资格证件4本。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周某甲接受微信号:wdj830103****,微信名“快乐人生”、微信号:wxid-0322vgtzlsdh**(微信名:锋哥)等人伪造证件的委托,联系黄某某制作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有权人为杨某某等人的房屋产权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制作了户口簿、身份证、行驶证等身份证件。
2020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与其丈夫刘某某接受吴某某、赵某某、郭某某等人伪造房屋产权证、驾驶证、毕业证等委托,由刘某某联系唐某某委托黄某某制作,唐某某再将制作完成的证件交给彭某某,彭某某交付给委托人。2020年8月3日,侦查人员从彭某某经营的位于防城区振兴横街**号的“建设**毯批零部”查获房屋产权证、道路运输证等国家机关证件19本、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件3本。
2018年至2020年8月,被告人梁某某在经营防城区东门横街**广告公司期间,接受黄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委托,同员工被告人何某某修改、伪造了公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印章、证件、过塑机、电脑、U盘、手机、笔记本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手机微信照片、指认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某某丁、凌某某、赵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唐某某、毛某某、周某甲、彭某某、梁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6.手机电子数据检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身份证件,情节严重;被告人唐某某、毛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身份证件;被告人周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伪造身份证件,四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第二、第三款;被告人彭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第三款;被告人梁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何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唐某某、毛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甲的刑事责任;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彭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梁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何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唐某某、毛某某、周某甲、彭某某、梁某某、何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蓉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毛某某、彭某某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候审于户籍**,联系电话:1776376****;被告人周某甲、梁某某、何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周某甲联系电话:1837700****;梁某某联系电话:1817736****;何某某联系电话:18107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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