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从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73********,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现住从江县**乡**街上,农民。因犯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罚金18000元。2018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4日被从江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77********,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现住从江县**乡弄**村**组,农民。因犯滥伐林木罪,2015年9月29日被从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万元。201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3日被从江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梁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梁某乙想买楠木来做凳子、桌子等家具。被告人梁某甲得知后,便叫被告人黄某某帮助寻找楠木。黄某某即打电话问被告人王某某,得知之前二人砍伐而被判刑的那株楠木树还在。梁某甲、黄某某、王某某到从江县**乡**村“**”坡看该株楠木,梁某甲认为这株楠木树还能要,便以12000元向黄某某、王某某购买。
2020年5月26日,黄某某雇请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将已被伐倒的楠木树锯成六块,并将六块楠木树块从坡上运至河边。王某某送饭来后,吴某乙等人按黄某某、王某某的要求对楠木树进行修整。2020年5月27日,黄某某带吴某某、吴某乙到河边对楠木树块进行断栋,后被当地村民发现并通知加榜乡林业站的马某某。
经黔东南州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从江县**乡**村“**”坡被非法毁坏的植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闽楠。
2020年5月27日,黄某某到从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2020年6月3日,梁某甲到从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物证:油锯、柴刀、楠木树块等;3.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梁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梁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梁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可认定为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从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前进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梁某甲现羁押于从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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