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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梅某某赌博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34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4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路**号**。2020年1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12月11日,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2008年11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7月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12月11日,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梅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底起,被告人黄某某、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从他人处获得的“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和密码,在租借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内,召集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同年11月11日,被民警当场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梅某某及李某某、仇某某、陈某某、罗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六名参赌人员,缴获用于赌博的电脑主机一台、赌资人民币33,970元。经清点,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1日,该网络百家乐账号内累计投注金额为人民币799,765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初始拒不供认,现交代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到案后即交代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某、仇某某、陈某某、罗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梅某乙、丁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百家乐投注记录等截屏,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实赌博现场的情况及涉案财物的扣押等事实。

3.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证实对涉案的赌资等进行证据保全及收缴等事实。

4.手机信息及微信、支付宝支付交易明细等,证实被告人的手机、微信信息及涉案赌资来往等事实。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被处行政处罚的事实。

6.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身份信息、前科劣迹等事实。

7.被告人黄某某、梅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梅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梅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薛芳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梅某某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

各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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