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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楚某某贩毒)(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10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村**号。2017年8月29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9月1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楚某某,男, 1991 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乡**村**。2017年8月30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9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月24日、2018年3月2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8年2月23日、2018年4月19日重新受理审查起诉。2018年1月21日、2018年5月2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使用手机号码155*******以及手机微信为联络工具,在中山市东升镇多次向吸毒人员叶某某、梁某某、滕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017年8月中旬,被告人黄某某雇佣被告人楚某某在东升镇同茂国景家具厂门口多次向吸毒人员叶某某、梁某某、滕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018年8月29日上午10时40分许,公安人员在东升镇同茂某某十二巷5号504房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当日下午6时某某,公安人员在东升镇同茂国景家具厂抓获楚某某,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0.8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国庆

 2018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楚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6册、光盘5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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