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福建省泰宁县人,户籍地福建省泰宁县**村**号,现居住在福建省泰宁县**小区**栋**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4月22日因赌博被泰宁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9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福建省泰宁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泰宁县**巷**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十个月;2010年3月28日因赌博被泰宁县公安局处以罚款450元;2016年11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泰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福建省永泰县人,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现居住在福建省泰宁县**栋**室。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19日被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林富,男,1990年8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福建省泰宁县人,户籍地福建省泰宁县**镇**村**号,现居住在福建省泰宁县**镇**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4年9月16日因赌博被泰宁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余某某、杨林富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余某某、杨林富欲到泰国经营工地食堂,便结伙从泰宁县出发到达上海,本想从上海飞往泰国曼谷,因疫情原因,该航班取消。被告人黄某某便与一个叫“戴六”的联系后,临时决定改道从瑞丽前往缅甸,再从缅甸转到泰国。3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因前往瑞丽口岸办理签证未果,便与被告人欧某某、余某某、杨林富决定以偷渡的方式结伙前往缅甸。3月16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余某某、杨林富在“戴六”的安排下乘坐一辆云南牌照的商务车到达中缅边境,再更换一辆车后继续前往缅甸境内。3月17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余某某、杨林富在缅甸境内遇到设卡检查无法继续通行,只能乘车沿原路返回到中缅边境,后又改乘原先那辆云南牌照的商务车返回瑞丽市。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余某某被泰宁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杨林富主动到泰宁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2.提取笔录;3.证人李某某、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余某某、杨林富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余某某、杨林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余某某、杨林富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余某某被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林富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继红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欧某某、余某某、杨林富均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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