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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欧阳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出生日期199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号租住处: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村委会****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欧阳某某,女,出生日期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租住处: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村委会*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欧阳某某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后,被告人黄某甲、欧阳某某(二人为男女朋友关系),商讨以销售口罩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并各自利用微信、支付宝具体实施诈骗。

2020年2月,被告人黄某甲在“潮汕人在肇庆”的微信群内发布口罩图片及销售广告,谎称有大量的口罩出售并承诺2月8日发货,以此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添加了多名被害人微信。被告人黄某甲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后,明知其口罩货源淘宝商家无法正常发货,在关闭淘宝订单后,仍于2月3日至8日期间通过微信(微信号hzi2***)、支付宝(支付宝1109792***@qq.com)的方式收取被害人谢某某、周某某、田某某、颜某某等十六名被害人的的口罩款合计人民币102550元。取得口罩款后,被告人黄某甲没有按约定发货,并在承诺发货日将被害人微信拉黑。被告人黄某甲将骗得的款项用于归还个人信用卡和个人挥霍使用。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2月4日至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及支付宝收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谢某甲人民币87400元。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600元。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及支付宝收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詹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2400元。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颜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00元。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600元。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支付宝收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600元。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林某乙人民币600元。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300元。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300元。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支付宝扫码收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300元。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300元。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甄某某人民币300元。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150元。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1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甲骗取上述十六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02550元。

于2020年2月5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欧阳某某明知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仍通过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丁某某、冯某某、刘某乙、何某某、蔡某某等六名被害人的口罩款合计人民币40666元。取得口罩款后,被告人欧阳某某没有按约定发货,并在承诺发货日将所有被害人微信拉黑。被告人欧阳某某将骗得的款项用于个人消费使用。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2月5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欧阳某某通过微信收款、支付宝收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33226元。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某将人民币9900元退还给被害人张某乙。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3500元。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1800元。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1200元。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620元。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32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欧阳某某骗取上述六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06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入所健康检查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接受材料证据清单、收据;2.证人陈某某、黄某丙、谢某乙、林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甲、周某某、詹某某、田某某、颜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吴某某、林某乙、李某乙、刘某甲、郑某某、张某甲、甄某某、黄某乙、沈某某、张某乙、丁某某、冯某某、刘某乙、何某某、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欧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欧阳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富添

2020年5月15

附:

    1.被告人黄某甲、欧阳某某先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光盘12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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