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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段某某二人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市**区**街道**村委会董家村。****年6月7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初中文化,住**市**县***镇**村委会**村***号*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3月30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段某某、黄某某在**市**小区一餐馆内吃中午饭,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饮酒,饭后被告人段某某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小区行驶至**收费站处时让饮酒后的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该车,后被告人黄某某从****收费站进入沿**高速路行驶至***收费站驶出沿**区**路由北向南行驶,15时12分许行驶至**路与**至**公路路口路段时,所驾车辆左前部撞击到同向行驶在前的由化某某驾驶的云D*****号小型面包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84. 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段某某明知被告人黄某某饮酒仍让其驾驶机动车,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具备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居住于**市**区**街道**村委会**村,联系电话***********;被告人段某某现居住于**市**县***镇**村委会**村***号*室,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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