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8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砀山县**镇**村**号,住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住在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弄**号**室。2020年8月27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同年11月6日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1月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为“欧博”网络“百家乐”赌博网站进行代理,并发展被告人殷某某为下线,采用提供赌博账号及密码的方式,供王某某等人参与网络赌博,并从中抽成渔利。
同年8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虹口区**路**弄**号**室分别抓获被告人黄某某、殷某某。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殷某某的身份信息、被告人殷某某的前科劣迹。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黄某某、殷某某的到案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黄某某持有的华为mate30pro手机一部已被扣押已被扣押。
4. 被告人黄某某、殷某某的支付宝、微信截图,证实2020年6月至8月期间,黄某某微信转账给殷某某人民币284300元;2020年5月至9月期间,殷某某微信转账给王某某人民币46325元、收到王某某转账人民币103200元。
5.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赌客王某某因本案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6.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份,其多次到殷某某家中用他的电脑玩百家乐,之后和殷某某现场结账。其有一次赢了3万元,他就让他的上家黄某某直接向我的银行卡结账。
7.被告人黄某某、殷某某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殷某某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殷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琳
检察官助理:章佳骐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殷某某现羁押在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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