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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汪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武隆区,住重庆市武隆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武隆区,住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汪某某因工作原因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弘悦101WM健身房搬运擂台物品,趁无人看管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办公室内的苹果一体机电脑一台(价值5599元)盗走。同日22时许,黄某某、汪某某被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将上述涉案电脑退还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电脑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汪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汪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涂  健

检察官助理:韩铁柱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汪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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