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潘某某开设赌场,方某某包庇案件适用)(公开版)_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公诉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私营××负责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新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弋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路**栋**单元**楼(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包庇罪,经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方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潘某某从房东邹某某处租赁位于鹰潭市月湖区**村**号**楼的居民房,提供给钟某某(已起诉)、高某某(已起诉)、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用于经营麻将馆开设赌场。自2018年11月1日以来,高某某、钟某某、李某某在该麻将馆内招揽他人采用打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1个子不等贵溪卡张麻将的方式赌博,并从参赌人员每打1梭麻将抽取1个子作为桌钱渔利。该赌场由钟某某和高某某、李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并记录参赌人员当日输赢子数量,次日由朱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或手机银行转账等方式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自2018年11月1日以来,钟某某和高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招揽了黄某甲、桂某某、方某某、汪某某、包某某等60余名参赌人员在该麻将馆赌博,涉赌资金累计超过人民币533.77万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超过人民币144.5万元。

2018年12月26日,该赌场被民警依法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高某某、钟某某、李某某等人并查获参赌人员方某某、黄某甲、桂某某、汪某某、包某某等人,被告人方某某于当晚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故意作假证意欲包庇赌场股东钟某某、高某某等人。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27日以开设赌场罪对钟某某、高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后,于立案当日再次对方某某进行询问,告知其钟某某、高某某等人涉嫌因开设赌场罪被立案侦查的事实,并在《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上重点向其提示“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方某某在接受询问过程中仍然故意作假证,直至因涉嫌包庇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被羁押后,才如实供述了故意作假证包庇钟某某、高某某等人的原因以及在钟某某、高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时的赌注情况。

黄某某、潘某某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方某某系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写记账记录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涉案赌资统计情况说明,涉案赌资统计表,涉案抽取渔利统计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2.证人高某某,钟某某、李某某,黄某甲,桂某某,汪某某,包某某,谢某,余某某,王某某,王某甲,费某某,杨某某,薛某,艾某某,饶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潘某某,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碟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潘某某,伙同钟某某、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144.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明知钟某某、高某某等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海群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

2.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西省鹰潭市**新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路**栋**单元**楼。

3.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2张。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