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黄某某(又名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镇**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小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潘某某、黄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潘某某、黄某乙得知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赌博,二人遂从江西前往镇康县**镇,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与黄某某汇合并一同赌博。同年4月27日凌晨0时57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潘某某、黄某乙结伙从缅甸老街通过中缅边境1**号界桩附近便道非法入境至镇康县**镇**村**后山丫口甘蔗地时被镇康县公安局南伞边境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现场方位示意图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潘某某、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潘某某、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潘某某、黄某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潘某某、黄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玲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潘某某、黄某乙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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