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2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潘某某、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27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潘某某、段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公寓共同租住的房屋内,经商议,创建“一搏肖战后援”QQ群,发布“明星返利”转账100元返利1000元的虚假信息,使用微信、支付宝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共计人民币3088.89元。后所得赃款用于三人共同开支。
2.2019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公寓其所租住的房屋内,通过在“一搏肖战后援”QQ群发布“明星返利”的虚假信息,使用微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元。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段某某在中方县**镇**村被公安人员抓获;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三被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潘某某、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潘某某、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潘某某、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潘某某、段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潘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黄某某、段某某均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黄某某、潘某某、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林
检察官助理:谢斌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潘某某、段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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