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度市**镇**村**号,住青岛市城阳区**路**号**室。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87********,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镇**村**房,住山东省平度市**镇**村**房。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从刘某甲(另案处理)处得知可以通过办理公司登记出售公司营业执照的方式牟利。2019年底,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后,自行或者通过徐某某(已判决)等联系到被告人黄某某与党某某、刘某乙(两人均已判决)三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与党某某、刘某乙每人申请注册成立2家公司,共计获得了青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包含营业执照、公司对公账户等在内的公司注册资料。2019年11月、12月,被告人黄某某居间联系后以每套4500元的价格将上述营业执照中的5套(含王某某2套、黄某某、刘某乙、党某某各1套)出售给刘某甲获利。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宋磊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现于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