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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王某某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18〕4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8********,汉族,专科文化,海南省文昌市****派出所**职务,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村委会****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文昌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18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5********,汉族,专科文化,海南省文昌市**局**派出所**职务,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墟**路**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到文昌市**局**派出所工作,2017年3月任文昌市**局**派出所**职务。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被文昌市**局批准招录为**人员;2014年2月至2018年7月到文昌市**局**派出所任**职务。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在文昌市**派出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并收受李某甲等人财物。具体行为如下:

一、受贿罪

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人民币6.15万元、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人民币4.6万元(以下币种相同)的事实

2015 年至2018 年间,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多次利用其为片区职务便利,为文昌市**镇开设赌场的李某甲、韩某甲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共同收受李某甲、韩某甲二人所送财物共计4. 35 万元。其中,黄某某分得3. 7 万元,王某某分得0. 65 万元2016 年至2017 年,被告人黄某某分7 次单独收受韩某甲所送财物共计1. 4 万元。2017 年至2018 年,被告人王某某分4 次收受李某甲、韩某甲所送财物共计0. 25 万元。

2016 年春节前后,吴某甲受吴某乙委托,向被告人黄某某说清,请求其关照吴某乙开设的赌场,为此吴某甲分2 次共送给黄某某0. 4 万元。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共收受他人现金6.15万元;王某某共收受他人现金4.6万元。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已经全部上缴赃款,共计6.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及职务任免通知、招录审核表、委托代理合同书、劳动合同书、关于王某某同志的情况说明、入党志愿书、情况说明、案发经过说明、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黄某某、王某某的悔过书;

2.证人李某甲、韩某甲、吴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17 年12 月至2018 年2 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得知**派出所接到市**局** 指挥中心指令要求去处置** 镇有人赌博时,经其同意或默许后,该派出所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七次打电话给韩某甲通风报信,将**派出所要派员过去查处**镇有人赌博的警情告知韩某甲,让其在公安人员到现场查处前,将赌场收起来。经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二人通风报信后,**派出所出警人员到现场后从未抓到过相关涉赌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信息、文昌市**局**派出所接处警登记卡、值班记录、反馈表、接处警情况说明、手机通话记录、韩某甲、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件材料;

2.证人李某甲、韩某甲、叶某某、钟某某、李某乙、韩某乙、韩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派出所**职务、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派出所**职务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便利,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受贿6.1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受贿4.6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却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春蕾

检察官助理:杨独伊

2018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3603****、15298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涉案财物人民币6.4万元,现存放于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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