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单元**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园。因吸毒,于2003年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8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2月24日期间,黄某某、王某某在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单元、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号**酒楼负一层KTV包房内前后五次开设赌场,黄某某、王某某分别召集赌客,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共抽头渔利达12700元,黄某某分得5600元,王某某分得4800元。黄某某、王某某的违法所得已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黄某某、王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晚间在**镇**路**号被民警现场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现场检查等笔录;
5.现场检查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妮娜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单元**房。
2.被告人王某某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园。
3.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五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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