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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王某某招摇撞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8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2008年10月23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0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抢劫嫌疑,于2020年6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号。2008年10月23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8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抢劫嫌疑,于2020年6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窜至珠海市前山路千鹤广场附近处,当看到被害人刘某某途经此处时,便假冒警察以被害人刘某某到皇家花园进行嫖娼要罚款6000元人民币为由,要带被害人刘某某到派出所处理,被害人刘某某因怕被带回派出所处理,被迫给付现金人民币900元及用手机微信转款21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黄某某。得手后,被告人黄某某分赃1455元人民币给被告人王某某,其中900元为现金;555元为微信转帐;另外扣除45元为租房分摊费。

2019年8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上冲上宝幼儿园附近处,当看到被害人巫某某途经此处时,便假冒警察要求核查被害人巫某某的身份证件,并称如果没有带身份证件要罚款或者带回派出所处理,被害人巫某某因怕被带回派出所处理,被迫用手机转款36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黄某某。得手后,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转帐分赃18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王某某。

2020年6月8日,公安机关在珠海市香洲区上冲村环村大道**住宿202房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黄江镇**村**东街11号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书证;4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两次冒充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具有冒充警察招摇撞骗两次;有前科;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丽仙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及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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