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樊某某),男,1989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019890203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镇,住夏县**镇**村6街第一组05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甲),男,1994年5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0199405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镇,住夏县**镇**村***第三组25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0日被闻喜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8月21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4日被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冯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晋MG9***黑色坤式摩托车从夏县**镇到闻喜县**镇附近村庄踩点预谋实施盗窃。二人行驶至闻喜县**镇*村被害人董某某家门口时发现该户大门上锁,判断其家中无人,趁周围无人之际,黄某某遂用一根钢筋将董某某家大门锁撬开,并安排冯某某将门楼下停放的一辆插有钥匙的红色豪爵牌125摩托车盗走,之后二人将该摩托车骑回夏县**镇,并约定以后轮流使用该被盗摩托车。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到闻喜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主动上交被盗的红色豪爵牌125摩托车。
2020年11月5日,经闻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红色豪爵牌125摩托车在案发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面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乙、解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冯某某的讯问笔录;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同案犯及证人辨认笔录、作案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私人财物,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冯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立新
检察官助理 张方舟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冯某某均被取保候审,均由夏县**镇派出所执行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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