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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724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世纪滨江一心堂药店外,采用手推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甲的一辆黑色飞翎牌FL350-5C两轮摩托车盗走,当天下午二人将该车骑至简阳市贾家镇以140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00元。目前,被盗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黄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车发票、贷款买车信息、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挡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晋韫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资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1张,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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