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街道**巷**号**栋**房,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街道**路**号**房,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4********,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湛江市雷州市**街道**大道**号**栋**房,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街道**街**号**栋**房,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街道**号**栋**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街道**号**栋**房,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袁某某、李某甲、林某甲、刘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郭某甲、符某甲、符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黄某甲等13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在“妃龙”的雇请下,在雷州市**镇**村市场及“妃山”副食店门口等处,以抓“番归” 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由黄某乙、黄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看风,并给予黄某乙、黄某丙等人一定数额的报酬。2018年01月0 8日12时许,黄某丙、黄某乙正在雷州市**镇**村“妃山”副食店门口处为黄某甲开设的赌场看风时,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二、2019年9月中旬开始,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黄某甲轮流在雷州市白沙镇冯屋村砖厂附近树林空地、白沙镇水美村西村仔一空地处、白沙镇水美村西村仔外一树林空地内处、白沙镇韶美村外一发财树林内四个地方让他人承租各个摊位以“翻摊”方式开设赌场,赌场每天经营四场,每一场2.5小时。该赌场雇佣被告人袁某某作为赌场管理人员,负责四个摊位场地费用的收取及帮赌客买饭,工资为250元一天,外加第二摊赌场里的0.25成干股;雇佣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四”、“红”、“疯”(均另案处理)在赌场里轮流到各个摊位负责做数,工资400元一天。
第一场摊位由被告人刘某甲、薛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丙(另案处理)承租坐庄开设赌场;
第二场摊位由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郭某甲、被告人林某乙、被告人林某丙、被告人符某甲承租坐庄,其中陈某甲为该摊的“摊官”,且该摊中赌场的盈利分为三成和七成,三成中刘某甲占有股份(具体还有何人占有股份未查清),另外七成由陈某甲、郭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符某甲五人分,其中陈某甲占2成,符某甲占2成,郭某甲占1.5成,林某乙占3成,林某丙占1.5成。
第三场摊位由被告人陈某乙承租赌场坐庄;
第四场摊位由被告人符某乙承担坐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赌具、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袁某某、李某甲、林某甲、刘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郭某甲、符某甲、符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的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3.证人林某丁、王某乙、黄某丁、肖某某、郑某甲、梁某某、莫某甲、莫某乙、吴某甲、陈某丙、蔡某甲、罗某某、林某丙、吴某乙、郑某乙、黄某戊、李某乙、陈某丙、李某乙、张某甲、陈某丁、王某丙、黄某己、李某丙、游某某、张某乙、吴某丙、唐某某、蔡某乙、莫某丙、莫某丁、何某某、王某丁、陈某戊、张某丙、张某丁等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袁某某、李某甲、林某甲、刘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郭某甲、符某甲、符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6.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袁某某、李某甲、林某甲、刘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郭某甲、符某甲、符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袁某某、李某甲、林某甲、刘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郭某甲、符某甲、符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袁某某、李某甲、林某甲、刘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郭某甲、符某甲、符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均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林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林某丙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符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符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袁某某、李某甲、林某甲、刘某甲、林某乙、林某丙、郭某甲、符某甲、符某乙、陈某甲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十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三份。
检察员:陈俊荣
(院印)
2020年5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