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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王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82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园**组**号楼**号房。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6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为帮助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实施犯罪以谋取利益,召集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另案处理)学习用于电信诈骗 的“卡库”(GOIP设备)的接入操作。

2020年5月14日,黄某某将14台“卡库”和20张电话卡平均分给王某某、卢某某,并告知分开开房以避免警察查到,王某某、卢某某分别在两个宾馆开房操作“卡库”接入。当日12时许,黄某某叫王某某到卢某某所在的南宁市梧桐宿宾馆汇合,三人汇合解决手机卡问题后继续操作“卡库”接入。当日下午,电信网络诈骗人员通过接入的“卡库”设备与被害人牟某某、曹某某、吴某某取得联系,通过冒充购物客服退款进行犯罪活动,诱骗三被害人将10700元、23380元、9191元转入诈骗人员指定的账户,致被害人损失。

2020年5月15日,王某某在酒店利用“卡库”为电信诈骗人员提供技术支持时被抓获,现场查扣到尾数6271、尾数4835涉案电话卡。

在侦查期间,黄某某雇请李某某(另案处理)继续实施上述为电信诈骗人员提供技术支持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扣押清单、电话卡信息及通话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牟某某、曹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及作案工具指认笔录、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为电信诈骗犯罪人员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诈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3271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庆辉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隆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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