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1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路**号,现住址**省**市**镇**湖**号。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自动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镇**巷**号,现住址**省**市**镇**小区**巷**号**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黄某某吸毒成瘾,为获取毒资以贩养吸,于2020年4月起,帮助上家陈某甲(另案处理)先后3次贩卖毒品冰毒(共计1.5克)给被告人王某某,毒资共计人民币750元。
2.被告人王某某吸毒成瘾,为获取毒资以贩养吸,于2020年5月初,向上家陈某乙(另案处理)购得0.8克毒品冰毒后,转手贩卖给被告人黄某某,获取毒资人民币450元。被告人黄某某购得毒品冰毒后,将其中0.7克冰毒转手贩卖给温某某(另案处理),获取毒资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冰毒而予以贩卖,并多次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冰毒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灿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