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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王某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72********,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靖西市**镇**村**屯**号。1998年12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期间获多次减刑,2012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贵州接到一男子电话,要其找二辆车到广西靖西市运送非法入境的越南籍人员到广东,每运送1名越南籍人员付给500元人民币,为了获取利益,被告人王某某表示同意并联系上堂弟王某乙。同月28日凌晨,微信昵称为“686”(微信号:kpr1987lien)的一越南籍男子电话微信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许诺付给500元人民币费用,让其在靖西市区接应非法进入中国境内的13名越南籍人员,并让其联系运送的边民和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获取利益,被告人黄某某表示同意。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到一男子可以出发的电话后和王某乙分别驾驶贵E****6、贵E****7宝骏牌面包车从贵州省兴义市出发前往广西靖西市。被告人黄某某选定在靖西市大拇指幼儿园附近的空地作为接应地点后,将位置发给微信昵称为“686”的越南籍男子和被告人王某某、电话告知驾驶摩托车运送的边民,让他们在这里完成非法入境越南籍人员的交接。28日凌晨3-4时许,范某甲、范某乙、梵某某等13名越南籍人员未办理有关入境手续,在“阿某某”(越南籍)的组织下,从中越边境721号界碑附近便道步行非法进入中国境内,由几个边民用摩托车运往广西靖西市区。当日上午9时许,13名越南籍人员被运送到靖西市大拇指幼儿园附近,为防止被人发现,在此接应的被告人黄某某组织越南籍人员在附近草丛中躲藏。没过多久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乙驾驶二辆面包车到达,被告人黄某某经确认后组织非法入境的13名越南籍人员上车,上车过程中被靖西市公安局龙邦边境派出所当场查获。案发后,范某甲、范某乙、梵某某等13名越南籍人员已被遣送出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华为手机1部、宝骏牌面包车2辆、OPPO手机1部、五菱越野车1辆;

2.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遣送出境决定书、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范某甲、范某乙、梵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积安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靖西市**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07863****。被告人王某某现住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8286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蓝色华为nova 5i 手机1部,蓝色OPPO R15X 手机1部,五菱越野车1辆,车牌号桂L****5,现停放于靖西市捷欣货场。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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