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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8月18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货车帮”APP接单时,看到APP上注册名为“刘某某(150****0618)**货运”人(身份待查)发布了一个从****到**的货运信息,就打电话联系了这个人,在黄某某支付了定金人民币3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对方添加了黄某某为微信好友,双方约定由黄某某运送一批烟叶到广东****,运费为6700元到付。次日9时许,黄某某乘坐被告人王某某(系黄某某的妻子)驾驶的车牌为冀F****的轻型仓栅式货车,通过“小*”在微信上发送的联系号码联系到发货人(身份待查),根据发货人的指引,到河北省**市***一路边地磅处装载货物,装载期间王某某经询问货主获悉装运的货物为烟丝。后黄某某、王某某明知自己未经烟草管理部门批准,未获取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由王某某驾驶货车与黄某某一起从河北省**市出发,全程沿高速往广东省**市方向行驶。同年8月16日,两人驾驶的车辆途径瑞金市**镇**高速瑞金服务区时,被瑞金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并被扣押车内运载的烟丝共计4592.6公斤。经鉴定,该批烟丝价值共计379991.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烟丝;2.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提取、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明知系烟草专卖品而仍为他人运输,货值金额达379991.72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犯情节,依法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

检察官助理:邱祺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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