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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王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7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号**号**室。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丙),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铜陵市**区**栋**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甲,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江油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大厦**座**楼**室。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严某甲均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严某甲对本案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始,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处获取多个网络赌博账号,后向被告人王某甲、严某甲及沈某某、凌某某、盖某某(均另行处理)等人发放并用于网络赌博。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发放的下级网络赌博账号均接受投注。

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被告人黄某某、宫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获取网络赌博账号,后向被告人严某甲及袁某某、严某乙、凌某某(均另行处理)等人发放并用于网络赌博。被告人王某甲及其发放的下级网络赌博账号均接受投注。

被告人严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被告人黄某某、宫某某等人处获取网络赌博账号,后向袁某某、王某乙、陈某某(均另行处理)等人发放并用于网络赌博。被告人严某甲及其发放的下级网络赌博账号均接受投注。

涉案参与网络赌博的沈某某、凌某某、盖某某、袁某某、严某乙、王某乙等人均处被行政处罚。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严某甲均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向被告人黄某某发放不同额度网络赌博账号,并通过账号接受投注的事实。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他处获取网络赌博账号并将账号交予被告人黄某某投注赌博的事实。

3.证人宫某某、陆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向被告人王某甲、严某甲发放不同额度网络赌博账号,并通过账号接受投注的事实。

4.证人沈某某、凌某某、盖某某、袁某某、严某乙、王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微信截图证实,各自分别从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严某甲处获得不同额度网络赌博账号并参与投注的事实。

5.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被告人王某甲处获取网络赌博账号并将账号交予袁某某投注赌博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警方从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严某甲等涉案人员住处查获用于网络赌博的计算机主机、移动电话等物的事实。

7.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严某甲的到案经过情况。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严某甲的身份信息情况。

9.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因本案均已被处行政处罚的事实。

10.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严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均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严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严某甲均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且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严重,各自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严某甲被抓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云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严某甲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合议制)》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式六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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