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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田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个旧市**路**号**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个旧市**组**路**幢**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3时许,吸毒人员赵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某欲购买50元毒品海洛因,后田某某将一个海洛因零包交给黄某某去进行交易,14时许,黄某某与赵某某在个旧市**公司路边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泸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07克,后民警在个旧市**公司家属房*单元**2室中抓获被告人田某某,并从田某某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2.21克。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黄某某交易现场以及田某某家中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先后三次在个旧市**队**附近以3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了3个海洛因零包给吸毒人员奎海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称量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书及告知;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07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分别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田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3册;

3.涉案现金200元人民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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