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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祁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祁XX,女,1975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5XXXXXXXX,汉族,高中毕业,长垣市XXX乡XX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市XX镇,住长垣市XX镇XX村XXX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11月16日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 2019年10月2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X星,男,1970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70XXXXXXXX,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镇,住河封丘县XX镇XX街XX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10月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XX,女,1963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63XXXXXXXX,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乡,住封丘县XX乡XXX村XX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11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XX,女,1964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64XXXXXXXX,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镇,住封丘县XX镇XX廉租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12月1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XX、黄X星、杨XX、魏XX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中旬, 被告人杨XX、祁XX、魏XX通过事先商议,在封丘县城关乡幸福路富兴宾馆二楼666号房间开设棋牌室,提供自动麻将桌,供他人赌博,并轮流管理,共抽头渔利13000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初,被告人黄X星在“卫星汽修厂”二楼房间,提供自动麻将桌,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8000元人民币。后在2019年10月25日左右被告人祁XX加入,至2019年12月28日被查获,被告人黄X星、祁XX两人抽头渔利260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X星为他人赌博兑换赌资金额达6000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杨XX在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到案接受调查,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魏XX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黄X星、祁XX、杨XX、魏XX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X星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8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杨XX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13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魏XX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1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祁XX、黄X星、杨XX、魏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非党(非)公职证明;封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罚没票据三张;黄X星等人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封丘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若干等书证;    

2.证人徐X、张X彪、黄X坊、吴XX、柴XX、张X磊、邵XX、李XX、安XX等的证言;

3.被告人祁XX、黄X星、杨XX、魏XX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XX、黄X星、杨XX、魏XX开设棋牌室供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额分别为15600元、10600元和130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在开设赌场事实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XX、魏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被告人祁XX、黄X星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X星、杨XX、魏XX退出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祁XX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X星、杨XX、魏XX6月至1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均可适用缓刑;数罪并罚后建议判处被告人祁XX2年零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狄文博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祁XX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被告人黄X星、杨XX、魏XX现取保候审于各自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换押证、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建议书各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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