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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祝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祝发江,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7********,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住址**,暂住钟山区**路。曾因犯盗窃罪,2017年8月18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9年8月8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文学,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0********,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住址**,暂住钟山区**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文学、祝发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祝发江邀约被告人黄文学到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钢公司)盗窃,二人到水钢公司老炼钢厂调度楼三楼盗割该公司放置的废旧电缆线,盗得价值2700元的150斤电缆线离开现场。随后二人到钟山区场坝宋某某收废品的站点将盗得的铜线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每人分得1350元。被盗电缆未追回。

2、2020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祝发江再次邀约被告人黄文学到水钢公司盗窃,15时许,二人到水钢公司老炼钢厂调度楼三楼盗割废旧电缆线,将价值4459元的343斤电缆线丢下一楼,搬往废弃的运行车间时被水钢公司保卫部巡逻人员发现,当场将黄文学抓获,祝发江逃走,同日22时许,祝发江被抓获归案。被盗电缆已追回发还水钢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祝发江、黄文学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发江、黄文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发江、黄文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71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祝发江首起犯意,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文学积极参与,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祝发江、黄文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现被盗部分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鉴于上述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祝发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建议判处黄文学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敖海燕

                                               检察官助理 吴海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材料叁份(陈某某询问笔录壹份、黄文学前科判决书壹份、释放证明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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