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2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从业者,出生地重庆市江津区,现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小区**期**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1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路**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蓬溪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祝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祝某某、刘某某共谋通过事前约定摆牌的顺序、要牌的手势,以打假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后三人平分,并先后以上述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1490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祝某某、刘某某采取由黄某某、刘某某二人上场打假牌的手段,骗取了被害人雷某某的人民币7000元;
2、2020年8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祝某某、刘某某采取由黄某某、祝某某二人上场打假牌的手段骗取了被害人晏某某的人民币1100元,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人民币6800元。
2020年8月24日,因被害人雷某某等人发现上述三被告人打假牌的事实,将三被告人约至本市九龙坡区九城时光小区“东篱居茶楼”商议解决问题,商议过程中祝某某打电话报警称被牌友限制人身自由,公安民警来到现场处置警情时,刘某某向公安民警举报自己与黄某某、祝某某三人打假牌诈骗的犯罪事实,公安民警遂将黄某某、祝某某、刘某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黄某某、祝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支付宝及微信转账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雷某某、李某某、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祝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祝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祝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14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祝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各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祝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如在审理阶段退赃并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如在审理阶段退赃并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平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1531098****)、祝某某(1389619****)、刘某某(1320609****)现于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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