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5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址同上,2017年10月因吸毒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10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童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址同上。2018年4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娄底市娄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7日0时许,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防控办民警某某带巡逻队员聂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熊某某等四人在涟钢赞山社区琴山泉便利店附近执行便衣巡逻任务。期间,彭某某亮证盘查了牌照为湘******的面包车及驾驶员毛某某(已判决)。1时40分,毛某某纠集被告人黄某某、童某某及“二伢子”等四人,驾驶牌照为湘******的面包车在晨辉家园小区附近找到了防控办巡逻车。停车后,毛某某、黄某某等人对巡逻队员进行言语挑衅,巡逻队员张某某下车走到面包车驾驶室位置欲进行盘查,面包车上有人拿出一把一米多长的自制“管杀”,伸出车窗指着张某某意欲行凶。其他巡逻队员立即呼叫支援,毛某某、黄某某、童某某等人见状驾车逃至红旗村河边的沙场后弃车逃跑,后民警在红旗村河边的沙场内找到作案工具即牌照为湘******的面包车及车内的管杀、砍刀4把、钢管一根等凶器。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被新化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童某某于2019年6月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长钢管、自制刀具等物证;2.抓获经过、前科资料、抓获信息、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入所体检表等书证;3.被害人熊某某、聂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毛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童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管理秩序,伙同他人携带凶器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某系主犯,童某某系从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铁辉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童某某现被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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